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官、法院書記官迴避,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審諸渠於原法院係聲請該院108年度聲字第255號閱覽評議意見事件,此業經原法院合議庭裁定准許聲請人閱覽該院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簿之內容)、評議意見(含評議簿之內容),並已終結,依法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職員迴避,聲請人狀內竟仍就該事件聲請法官及法院書記官迴避,於法未合,因此經原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所提本件抗告,亦未對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指摘如何不當及舉證,遽提本件抗告,並非合法有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佩韻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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