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林沁潔 (原名 林燕岑 )法定代理人 林金戶 被告 黃啓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兆菊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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