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志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蔡志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
簡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1月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見本院卷第9-32頁),茲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後案均為竊盜案件,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為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參上開前案紀錄表),今再犯下本案,足見未能悔改;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告訴人 柯巧室 取回(參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卷第97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工、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速偵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812號被告蔡志忠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忠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3月27日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店長柯巧室及店員 黃金豪 所管領之紐澳良風味鮮蔬烤雞三明治3個、鮪魚蛋雙拼三明治1個、起士三重奏三明治1個、名偵探 柯南 漫畫書1本及麥維他奶油酥餅3包(價值共計新臺幣845元),得手後放入所攜帶之白色袋子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黃金豪發覺有異,並通知柯巧室訴警偵辦,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南區學府路
196前發現蔡志忠,並起獲紐澳良風味鮮蔬烤雞三明治3個、鮪魚蛋雙拼三明治1個、起士三重奏三明治1個、名偵探柯南漫畫書1本及麥維他奶油酥餅3包(上開商品已發還柯巧室)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巧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志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柯巧室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證人黃金豪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及現場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犯罪所得即上開紐澳良風味鮮蔬烤雞三明治3個、鮪魚蛋雙拼三明治1個、起士三重奏三明治1個、名偵探柯南漫畫書1本及麥維他奶油酥餅3包,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柯巧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檢察官蔡孟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仲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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