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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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六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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