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六號
原告薪光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林宜君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年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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