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曾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建勳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並與聲請人訂立「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4.17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5.54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建勳自民國103年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49,002元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