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6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4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7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