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4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同期間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