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147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柒零公克、零點壹陸零伍公克、壹點貳陸伍公克、壹點陸貳陸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8月10日9時1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新民路與民生南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案件,下稱甲案);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1年10月29日16時50分許,在嘉義市東區民權路與啟明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案件,下稱乙案);㈢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員警,於112年2月13日22時5分許,在○○市○區○○里○○路000號○○大旅社000號房,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4號案件,下稱丙案);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1年4月20日15時50分許,在○○市○區○○里0鄰○○○000號被告住處,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案件,下稱丁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1409、1472、15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其中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70公克)、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05公克)、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65公克)、丁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61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412號、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甲、乙、丁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69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丙案)附卷可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丁案扣案之玻璃球1個,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嘉義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8月10日、111年10月29日、112年2月13日、111年4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1409、1472、15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70公克)、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05公克)、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65公克)、丁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61公克),分別係被告於111年8月10日、111年10月29日、112年2月13日、111年4月20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所剩餘,丁案扣案之玻璃球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111年4月20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毒偵1102卷第45頁反面、毒偵1472卷第22頁反面、毒偵184卷第30頁、毒偵633卷第34頁反面),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嘉市警一偵卷第9-12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嘉市警二偵509卷第7-10頁、嘉市警二偵575卷第11-14頁)、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竹崎警卷第14-18頁)、衛生利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12號鑑驗書1份(毒偵1102卷第21頁)、衛生利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毒偵1472卷第3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84卷第22頁)、衛生利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年5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毒偵633卷第26頁)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沒收玻璃球1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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