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曾火章 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文准 對失蹤人 曾梓言 (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臺南州斗六郡斗六街林內1021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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