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明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4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102年上易字第1743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年1月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胡宗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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