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再抗告人 郭宜蓁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審判長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再抗告狀原本。
理由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明定。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提出之再抗告狀,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3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章大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