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根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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