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立偉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被告吳立偉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於犯本案之前已有參與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卻再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此項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吳立偉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