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告 黃雲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衡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