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5年8月10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