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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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乙○○,又斟酌被告所涉犯上開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判決一份在卷可稽,且該罪名最輕法定本刑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認本院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對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94年9月23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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