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被告 吳尚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40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9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婷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