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偽證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1.15│98.01.1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8號│21008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32號│9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23│99.05.05││├─┼──────┼──────────┼──────────┼──────────┤││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32號│99年度台上字第443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09│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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