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0號原告 侯秀玲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李憶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李豐勝 為原告配偶,被告與李豐勝為舊識,明知李豐勝已婚,仍多次與李豐勝共同出遊、舉止親密,更發生多次性行為,直至民國105年9月19日二人駕車至汽車旅館時,始遭原告發現。被告為求原告諒解乃於同年月21日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與李豐勝透過書信、電話、網路等方式聯繫、見面,亦不再與李豐勝發生性行為。而被告既明知李豐勝與原告為夫妻關係,仍與李豐勝發生婚外性行為,且次數多達30餘次,足以破壞原告夫妻間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更對原告造成不可抹滅之傷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4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婚外情部分不爭執,但伊僅能賠償原告10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
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論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故妻與人通姦,夫苟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定請求加害者賠償(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及71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婚外情部分不爭執,則原告本於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為高職畢業學歷,目前擔任永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參騏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無給職,每月車馬費6,000元,每年股利40至50萬元,目前亦於美和科技大學進修,106年所得為106萬3,627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5筆、田賦4筆、汽車2輛、投資11筆;被告為專科畢業學歷,現為家管,106年無所得,名下無財產乙節,經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畢業證書1紙、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2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5、126頁反面、底存置袋)。本院斟酌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之情節及兩造之身分、地位暨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80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前揭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駁回之。
五、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審酌與上揭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本院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