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另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至四之罪,前經本院以86年聲字第12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條例│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3│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月│││├───┼──────┼──────┼──────┼──────┼──────┤│所犯法│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槍砲彈藥刀械││條│第9條第1項│條例第13條之│第9條第1項│條例第13條之│管制條例第10││││1第2項第4款││1第2項第4款│條第3項│├───┼──────┼──────┼──────┼──────┼──────┤│犯罪日│84年12月11日│84年9月中旬│85年11月27日│85年11月27日│86年5月15日││期││某日起至同年│起至同年12月│起至同年12月│││││12月10日止│13日止│13日止││├───┼──────┼──────┼──────┼──────┼──────┤│偵查機│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6年││關年度│度偵字第1618│度偵字第1618│度偵字第9717│度偵字第717│度偵字第4523││及案號│號│號│號│號│號│├───┼──────┼──────┼──────┼──────┼──────┤│最後事│彰化地院85年│彰化地院85年│彰化地院86年│彰化地院86年│彰化地院86││實審法│度訴字第211│度訴字第211│度訴字第305│度訴字第305│年度易字第││院、案│號,85年11月│號,85年11月│號,86年6月│號,86年6月│1564號,86年││號及判│26日│26日│10日│10日│8月4日││決日期│││││││││││││├───┼──────┼──────┼──────┼──────┼──────┤│確定判│86年1月14日│86年1月14日│86年7月14日│86年7月14日│86年9月6日││決日期││││││├───┼──────┼──────┼──────┼──────┼──────┤│減刑刑│1年6月│2月又15日│1年7月又15日│3月又15日│1月,如易科││期│││││罰金,以銀元│││││││3百元及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