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編號│壹│貳│├───────┼────────────┼────────────┤│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拘役4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185條之3│││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3日│96年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年度偵字第96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04號│96年度員交簡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8日│96年3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04號│96年度員交簡字第43號││判決│││││├───┼────────────┼────────────┤││判決確│96年3月12日│96年4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拘役22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