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九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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