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99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日起至民國134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600,000元②以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屆滿時以同一內容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8月10日②95年8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11月29日②96年11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5,969,352元②625,4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465-10│建│90.1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1│台南市南區中│台南市南│4層樓房│51│56│56│56│10│17│24│平│鋼筋│14│平│全│││9│華南路2段1○○○區○○段│鋼筋混凝│.1│.3│.3│.3│.4│.9│8.│方│混凝│.2│方│││││號│465-10地│土造│7│4│4│4│7│7│63│公│土造│1│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