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仍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