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蕭麗琍 律師即 陳啟祥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啟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44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啟祥於民國①②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000,000元②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第三人陳啟祥已於民國94年9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選任相對人蕭麗琍律師為第三人陳啟祥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33-14│建│65.89│全部│├──┼───┼────┼───┼───┼─┼────┼────┤│002│台南市○○區○○○段│833-19│建│8.10│21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833-24│建│144.85│21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833-31│建│96.79│29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5│台南市北區海│台南市北│5層樓房│42│42│41│43│17│18│平│鋼筋│11│平│全│││19│安路3段76○巷○區○○段│鋼筋混凝│.9│.2│.0│.3│.4│6.│方│混凝│.0│方│││││12號│833-14地│土造│6│4│4│2│1│97│公│土造│4│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