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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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㈠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乙○○○
戊○○丙○○丁○○甲○○○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