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賴清溪
賴進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賴正杰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告起訴主張欄第六行關於「第4房 賴文茂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房 賴文派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