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蔡錫津
陳錦佩劉耀隆張英世林文勇 葉庭善 洪偉騰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曹文見 相對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許家寧 律師 吳文琳 律師 高振格 律師 林翔緯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絲漢德 律師 張衞航 律師 林桑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如附表二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蔡錫津、陳錦佩、劉耀隆、張英世、林文勇、葉庭善、洪偉騰、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審理在案。參酌如附表二所示卷證所載內容,現階段可認為乃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並為檢察官新增、補充後所指出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證據方法,為使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辯護人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並由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以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當應於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同時,令其等擔負秘密保持命令之責,以完善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維護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是以,本院認有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限制其等就附表二所示卷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以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
三、末按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等若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有另行選任未受本案秘密保持命令之律師為辯護人時,被告等或檢察官仍應再向本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逕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否則即有罹於刑罰之風險,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附表一】┌───┬──────┐│被告│辯護人│├───┼──────┤│蔡錫津│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許家寧律師│├───┼──────┤│陳錦佩│吳文琳律師│├───┼──────┤│劉耀隆│高振格律師│├───┼──────┤│張英世│賴以祥律師││林文勇│絲漢德律師││葉庭善│林翔緯律師│├───┼──────┤│洪偉騰│張衞航律師│├───┼──────┤│合聯化│林桑羽律師││學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檔案名稱│原卷證頁碼(以下均為│新增卷證位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DMS掃描圖檔│偵字第5830號卷五│本院卷十三第││││第4至13頁│49至60頁│├──┼──────────┼──────────┼──────┤│2│DHD\\製一組\\│偵字第5830號卷四│本院卷十三第││││第361至392頁│61至108頁│├──┼──────────┼──────────┼──────┤│3│DHD\\01-TF-5萬噸CPL│偵字第5830號卷三│本院卷十三第│││黑皮書\\01TF-5萬噸│第6至30頁│109至120頁│││CPL黑皮書│││├──┼──────────┼──────────┼──────┤│4│中石化頭份廠環己酮流│扣案物編號3-2│本院卷十三第│││程圖││121至154頁││││││├──┼──────────┼──────────┼──────┤│5│DHD\\10區專案\\10區│偵字第5830號卷三│本院卷十三第│││專案\\會議紀錄│第31至67頁│155至200頁│├──┼──────────┼──────────┼──────┤│6│DHD\\10區專案\\10區│偵字第5830號卷三│本院卷十三第│││專案\\10區製程修改投│第93至96頁│201至220頁│││資計畫書-0000000(提│││││報董事會版)│││├──┼──────────┼──────────┼──────┤│7│DHD\\氫氣擴產案│偵字第5830號卷四│本院卷十三第││││第282至293頁│221至244頁│├──┼──────────┼──────────┼──────┤│8│DHD\\ 酚酮 PILOT│偵字第5830號卷四│本院卷十三第││││第305至323頁│245至258頁│├──┼──────────┼──────────┼──────┤│9│DHD\\高雄廠遷建│偵字第5830號卷四│本院卷十三第││││第405頁│267至334頁│├──┼──────────┼──────────┼──────┤│10│CHD\\Users\\A3528\\Des│偵字第5830號卷五│本院卷十三第│││ktop\\TF_DB_NYLON\\ISO│第74至87頁│259至266頁│││管線圖│││├──┼──────────┼──────────┼──────┤│11│CHD\\Users\\A3528\\Des│偵字第5830號卷五│本院卷十三第│││ktop\\TF_DB_NYLON│第88至104頁│335至420頁│├──┼──────────┼──────────┼──────┤│12│desktop\\臨時檔案│偵字第5830號卷五│本院卷十三第││││第122頁│421至498頁││││││├──┼──────────┼──────────┼──────┤│13│DHD\\大社D碟\\DMC│偵字第5830號卷五│本院卷十四第│││DHD\\大社D碟\\共識│第37至38頁│7至50頁│││營\\94│││││DHD\\大社D碟\\97計畫│││├──┼──────────┼──────────┼──────┤│14│DHD\\製二組│偵字第5830號卷四│本院卷十四第││││第393至398頁│51至154頁│├──┼──────────┼──────────┼──────┤│15│DHD\\OLEUM│無│本院卷十四第│││││155至186頁│├──┼──────────┼──────────┼──────┤│16│DHD\\硫酸工場建廠效│偵字第5830號卷五│本院卷十四第│││益評估00000000│第14至25頁│187至204頁│├──┼──────────┼──────────┼──────┤│17│CPL擴產專案執行檢討│無│本院卷十四第│││與大陸計畫之推動建議││205至216頁│├──┼──────────┼──────────┼──────┤│18│2013.1.4CPL擴產/擴│無│本院卷十四第│││建專案現況報告││217至252頁│├──┼──────────┼──────────┼──────┤│19│101.11.5頭份廠CPL擴│無│本院卷十四第│││產專案試車檢討││253至264頁│├──┼──────────┼──────────┼──────┤│20│中石化公司101.12.27│無│本院卷十四第│││張英世簽呈影本││265至292頁│├──┼──────────┼──────────┼──────┤│21│中石化公司酚酮執行差│無│本院卷十四第│││異說明││293至300頁│├──┼──────────┼──────────┼──────┤│22│中石化公司102.2.16孫│無│本院卷十四第│││ 靜媛 簽呈││301至314頁│├──┼──────────┼──────────┼──────┤│23│中石化公司101.2.3邱│無│本院卷十四第│││ 大安 簽呈影本││315至352頁│├──┼──────────┼──────────┼──────┤│24│頭份廠10區改善專案檢│無│本院卷十四第│││討報告││353至368頁│├──┼──────────┼──────────┼──────┤│25│頭份廠環己酮工廠擴產│無│本院卷十四第│││專案增列試車預算資料││369至378頁│├──┼──────────┼──────────┼──────┤│26│電子郵件│無│本院卷十四第│││││379至414頁│├──┼──────────┼──────────┼──────┤│27│電子郵件│無│本院卷十四第│││││415至470頁│├──┼──────────┼──────────┼──────┤│28│電子郵件│無│本院卷十五第│││││7至56頁│├──┼──────────┼──────────┼──────┤│29│電子郵件│無│本院卷十五第│││││57至106頁│├──┼──────────┼──────────┼──────┤│30│電子郵件│無│本院卷十五第│││││107至2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