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茂男 受告知人 簡凱琳
簡張麗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林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