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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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盈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金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金月(女,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1)於民國108年1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呂金月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呂金月(女、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呂金月於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於105年1月20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9年5月26日准予對呂金月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呂金月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5年1月20日失蹤,計至108年1月20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