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聲請人 劉英奇 即 劉錫言 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繼承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
三、繼承系統表。
四、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合照相片、匯款單據。
五、委任代理人時,代理書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驗證。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