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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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9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倡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速偵字第六二0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倡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之民事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且不得對 林虹汝 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後應補充「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十行「指股骨折」之記載,應更正為「指骨骨折」。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者,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所稱之「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永倡係被害人林虹汝之夫,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上開民事保護令裁定有效期間內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應屬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無訛。是核被告陳永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雖同時違反民事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家庭問題,僅因口角爭執即為本件犯行,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保護令之效力,造成被害人林虹汝身體上、精神上之痛苦,兼衡其素行、因經濟上之壓力造成情緒管理失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6201號被告陳永倡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倡與林虹汝係夫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前曾對林虹汝施以暴力行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家護字第287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陳永倡對林虹汝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林虹汝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詎陳永倡於上開民事保護令合法送達後,已知悉該裁定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100年12月15日1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與林虹汝發生口角後,先持安全帽毆打林虹汝之身體,致林虹汝因而受有頭部挫傷、右食指挫傷併近端指股骨折等傷害,再接續以「人不做,要做狗」等語辱罵林虹汝(涉犯公然侮辱、傷害罪部分,均未據告訴)。陳永倡以此方式對林虹汝,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並實施家庭暴力,而違反法院所為上開裁定。
二、案經林虹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永倡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虹汝於警詢之指述。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28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四)告訴人林虹汝提出之仁愛醫院驗傷診斷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再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雖同時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暫時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檢察官劉仕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譯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