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帆具保人彭珮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珮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珮甄因受刑人陳思帆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判決附卷可憑;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具保人之戶籍地,通知具保人,命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亦有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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