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澤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澤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澤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合計刑期為12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6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2年6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2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