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臻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經檢察官(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107年度偵字第19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籽油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實第二級第27項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病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範應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為警查獲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之鑑定結果,證明確實第二級第27項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
106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918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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