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債權人 施伊珊 債務人 蘇定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