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輝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92號、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6號、第9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