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張齡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東縣私立東基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分別為工資20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為憑。依本件上訴利益為400,000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工資涉訟上訴,就工資200,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100元(計算式:3,150×2/3=2,100),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50元(計算式:6,450-2,100=4,3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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