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97號原告 林楊淑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被告 鍾祐豐
張紹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鍾祐豐、 張哲豪 二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饒金鳳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