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朱居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居仁 間因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所為命補正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本文欄第二行中關於「103年6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6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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