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89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戴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七八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六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