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 蔡月梅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被告 邱淑華
周啓宏 周啓文 周柏全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周柏宏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峪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應就如附表一
所示被繼承人周 蔡美越 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抵押權登記。
被告邱淑華應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5年3月1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臺南市○○段000地號、988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土地於70年間經設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邱淑華及訴外人 周蔡美越 ,訴外人周蔡美越已於88年2月25日死亡,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約定清償日即71年12月13日起算15年,債權請求權已於85年12月13日因不行使而消滅,被告未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因法定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爰依民法第821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陳明: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但不同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等語。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㈠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人共有,於70年12月26日分別設定如附
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予訴外人周蔡美越,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邱淑華,用以擔保債務人即義務人 蔡龍傳 對訴外人周蔡美越、被告邱淑華之債權。嗣訴外人周蔡美越於88年2月2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均未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周蔡美越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93-111頁),且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及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15日臺南地所登字第1110110056號函、111年12月19日臺南地所登字第1110123413號函附系爭土地人工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48、71-81、171-177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縱債務人就業經時效完成之請求權未為拒絕給付之抗辯,對於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之抵押權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及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自70年12月14日至71年12月13日止,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1年12月13日,債權請求權時效自71年12月13日起算,以最長15年期間計算,於86年12月13日已罹於請求權時效,被告邱淑華及訴外人周蔡美越於86年12月13日以前未行使債權請求權,被告及訴外人周蔡美越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91年12月13日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開說明,不論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系爭抵押權確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迄未塗銷,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因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周蔡美越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原告依民法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應就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被告邱淑華應塗銷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訴外人周蔡美越及被告邱淑華分別為如附表一、二抵押權人,如附表一、二抵押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且抵押權人均未於5年間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為訴外人周蔡美越之全體繼承人。從而,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周啓宏、周啓文、周柏全、周柏宏、周峪吟應就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抵押權登記,及被告邱淑華塗銷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認諾原告之主張,且經原告於本件審理中表示同意由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一:不動產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988地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70年12月26日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台南土字第050588號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周蔡美越債權額比例:2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存續期間:自民國70年12月14日至民國71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民國71年12月13日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龍傳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設定義務人:蔡龍傳共同擔保地號:古堡段983、988附表二:不動產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988地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70年12月26日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台南土字第050588號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邱淑華債權額比例:2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存續期間:自民國70年12月14日至民國71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民國71年12月13日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龍傳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設定義務人:蔡龍傳共同擔保地號:古堡段983、98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