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秋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共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中「自民國102年4月間某日起,以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住家作為賭博場所」,應更正、補充為「自民國102年4月25日起,提供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住處之小吃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作為賭博場所」,及「嗣102年4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應更正為「嗣102年4月30日晚間8時1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補充被告黃秋華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與賭客間係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犯前揭賭博罪,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屬「對向犯」,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參照)。被告自102年4月25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晚間8時15分許,為警查獲止,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為基於同一營利目的下而為之各個舉動,核屬接續犯之性質,應僅各論以一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該等行為本應予以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暨衡諸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於80年間,雖因故意犯賭博罪,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4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被告於80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迄今已逾20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年逾60歲,經濟困頓,以致一時失慮,再罹刑章,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惟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按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倘被告未履行前揭條件及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耑此敘明。至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共2張,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自承屬實,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該簽注單附卷可稽,是前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