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41370元│自民國102年07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002│34654元│自民國102年07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算│├──┼─────┼───────────┼──────┼────────┤│003│481317元│自民國102年07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004│2933元│自民國102年07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
(一)債務人張美琪於民國92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96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24日止累計289,596元正未給付,其中141,370元為本金;148,2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美琪於民國9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24日止累計63,593元正未給付,其中34,654元為本金;28,9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美琪於民國94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30,
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24日止累計832,537元正未給付,其中481,317元為本金;299,265元為利息;51,9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美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24日止累計6,710元正未給付,其中2,933元為消費款;3,77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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