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洪玉
王福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偉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