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債權人高鐵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秝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逾新台幣111,962元利率6%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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