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李錦豐 被上訴人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4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9萬1,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