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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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上訴人 李錦豐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律師被上訴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許翠玲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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