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蔣文邦 債務人 潘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